2024年上海市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
為貫徹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及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發布的《關于深入開展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24〕20號)以及執法大練兵的相關要求,2024年,上海市及各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將以“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的態度和決心,積極推進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弄虛作假等違法犯罪行為,促進第三方環保服務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現公布5個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違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 上海某環境檢測機構涉嫌出具虛假環境監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25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與靜安區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線索,組建專案組對上海某環境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督察組移交了該機構企業微信中有關修改檢測數據的聊天記錄,專案組的執法人員和監測骨干連夜開展突擊詢問,鎖定了關鍵證據。經過逐一核實監測報告、原始記錄、實驗分析數據及相關設備,發現該機構在環境監測服務中故意違反技術規范,采用篡改原始記錄、調整稀釋倍數、替換監測樣品、修改關鍵項目監測方法、偽造監測時間等手段篡改和偽造環境監測數據,并出具虛假報告。進一步調查顯示,從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該機構共出具虛假監測報告42份,涉及地表水、廢氣、土壤、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固廢危廢等多個領域。初步評估其違法所得已超過三十萬元,符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該機構可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中關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罪名。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規定》,靜安區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6月12日將該機構涉嫌生態環境犯罪的線索移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對此案件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案件啟示 <
在本案中,上海市和區兩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與環境監測部門協同合作,建立了執法、監測和分析相結合的專門機制。案件查處過程中所展現的“全鏈條”式調查模式提醒環保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機制,以確保從銷售、采樣、實驗分析、質量控制、報告出具到財務收支等各個環節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案例二 ▼ 上海某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在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利用上海化工區環境綜合監管系統進行了非現場核查。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某化工企業2024年一季度的LDAR檢測報告存在以下問題:泄漏檢測率極低、單日人均檢測點位數過多,以及檢測時間間隔不合理等線索。該檢測報告由上海某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雙方已簽署了委托檢測協議。
從2024年5月21日至6月3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聯合區級執法力量對上述問題線索進行了全面調查。執法人員對存儲原始檢測記錄的計算機主機進行了登記保存,并查閱了企業車輛進出記錄、廠區門禁刷卡記錄及監控錄像。調查結果顯示,在為該化工企業提供2024年一季度LDAR檢測服務期間,上海某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檢測人員并未實際到達相應的檢測點,甚至未到現場,而是偽造了約1.4萬個LDAR檢測點位的數據。這一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屬于環境監測數據造假。
查處情況<
上海某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的相關規定。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要求該公司進行停業整頓,并處以人民幣11.5萬元的罰款,同時對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罰款1萬元。
案件啟示<
LDAR檢測是排污單位針對無組織廢氣排放進行的自我監測,具備明確的技術規范與質量控制要求,屬于環境監測服務的范疇。作為提供LDAR檢測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強化內部管理,嚴控報告質量,堅決杜絕任何虛假行為。在此案件中,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積極采取非現場檢查的方式,高效地查找潛在的違法線索,同時協調多方執法力量,進行深入的挖掘和細致的核查,有效打擊了第三方機構的弄虛作假行為。
案例三 ▼ 上海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根據2024年5月17日接到的投訴舉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對上海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調閱了該公司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編號23B915、23B917)及其原始記錄。記錄顯示,該公司于2023年11月19日和23日在青浦區A加油站、2023年1月19日和23日在青浦區B加油站、以及2023年11月23日在青浦區C加油站進行了噪聲監測。為此,執法人員前往上述加油站調取了相關時段的視頻監控錄像。經比對監控內容,發現該公司的采樣人員并未在噪聲監測報告中列明的監測點進行采樣。此外,調查還確認該公司在對上述三家加油站進行地下水采樣時,沒有按照規范洗井,而是直接偽造了洗井記錄。這些行為被認定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即“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或者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的”情形,并違反了《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64—2020)中6.3.3關于采樣前需洗井的相關要求。
查處情況<
該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到現場進行采樣,直接出具了環境監測報告,違反了《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的相關規定。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八條的要求,執法部門責令該公司停業整頓,并處以人民幣25萬元的罰款,同時對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罰款2.8萬元。
案件啟示 <
該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在現場進行采樣,便直接出具了環境監測報告,違反了《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的相關規定。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實施停業整頓,并處以人民幣25萬元的罰款。同時,對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處以人民幣2.8萬元的罰款。
案例四 ▼ 上海某機動車檢測服務中心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6日,金山區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根據金山區環境監測站提供的機動車檢測異常線索,對上海某機動車檢測服務中心進行現場核查。在調閱視頻監控錄像時發現,2024年2月3日14時左右,一輛牌照為滬C的輕柴油車進入該單位進行排氣污染物檢測。在檢測過程中,該車輛于14點16分25秒和14點17分05秒兩次從排氣管冒出明顯的黑煙。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的規定,“若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的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1級,則判定為排放檢驗不合格”。然而,該機構在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的情況下,仍然出具了合格的排氣污染物檢驗報告。
查處情況<
該機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金山區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要求,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50元,并處以人民幣10萬元的罰款。
案件啟示<
機動車檢驗在大氣污染防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檢驗機構則是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的“評審者”。因此,這些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確保檢驗數據的客觀、公正和準確,防止有問題的車輛上路行駛。所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都應提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履行檢驗職責,確保檢驗過程的規范性、數據的真實性以及報告的準確性。本案是金山區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首例造假案件,通過宣傳這一案例,提升“查處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普法效果。
案例五 ▼ 上海某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松江區生態環境局接到市減污降碳中心移交的線索,隨后通過機動車環保檢驗平臺調取相關數據,發現上海某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的情況。對此,松江區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對該檢測服務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結果發現該機構為車牌號為滬D的機動車出具了檢測合格報告。但通過回查歷史監控視頻,發現操作人員在進行尾氣排放檢測時,在檢測初期擰松了連接透射式煙度計的皮管,導致其脫落至地面。檢測即將結束時,操作人員又迅速將皮管重新連接。這一行為違反了《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辦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的相關規范,屬于故意干擾檢測過程,以獲取不真實的檢測結果。
查處情況<
該機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松江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0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案件啟示 <
在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管領域,構建“三監協同”的工作模式,以增強監管、監測和執法的緊密聯動,共同建立一個高效、精確的監管體系。在本案件的查辦過程中,監管部門統籌資源并明確要求,監測部門則對數據進行技術分析,發現可疑線索。執法部門依據這些線索開展現場核查,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不同部門各司其職,形成了有效的協同,攜手應對第三方環保機構的造假問題,從而為提升空氣質量和保障公眾健康筑牢防線。